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28号
袁钰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丘旭豪诉被告袁钰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袁钰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丘旭豪支付货款2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32元,由被告袁钰曜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丘旭豪预缴,被告袁钰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654.3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丘旭豪。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四 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