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060号
陈丽仪: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1060号原告陈志鸿诉被告陈丽仪、陈丽嫦、陈耀敏继承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陈丽仪【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P552340(4)】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丽仪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0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梁金名下座落在海珠区前进路云桂东街13号702房十分之六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陈志鸿、被告陈丽仪、陈丽嫦、陈耀敏均等继承;继承后,该房屋产权由原告占有25%的份额,被告陈丽嫦占有25%的份额、陈丽仪占有35%的份额、陈耀敏占有15%的份额;二、原告陈志鸿、被告陈丽仪、陈丽嫦、陈耀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相互协助对方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应由原、被告均等负担。本案受理费10400元和公告费3264元,由原告陈志鸿、被告陈丽仪、陈丽嫦、陈耀敏均等负担。上述受理费和公告费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和公告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