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6026号
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中科佰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6026号】,因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送达(2023)粤0105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l292.4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从2021年5月9日起以15866.59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3日起以30206.34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日起以35544.3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8日起以7086.3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6日起以71779.77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2日起以809.19元为本金计付至清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广州中科佰晟电器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70000元给原告广州中科佰晟电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中科佰晟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9.4元,由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93005627)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