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269号
郭子键: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子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子键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69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郭子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456.64元,并从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545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及违约金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二、被告郭子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163元;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97.61元(其中受理费3002元、保全费1195.61元),由被告郭子键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