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297号
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林文卫: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诉被告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林文卫、刘茵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林文卫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297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支付货款1306742.07元及利息(以971750.9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230836.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154.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赔偿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375元;
三、被告林文卫、刘茵茵对被告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泓祺森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736元(其中受理费177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正殷服装有限公司、林文卫、刘茵茵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