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804号
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2层01单元)、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1406室):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香诉被告广州维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都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奚从俊、罗蓓军、第三人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白玉香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