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93号
杨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诉被告董清泉、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董清泉、杨春燕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73737.16元及至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粤广州2017年个房贷字221号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55408.09元、罚息为23974.85元、利息复利为8333.41元,罚息复利为2164.03元,贷款本息暂时合计为人民币463617.54元;二、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源路清水塘东街10号102房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6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