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35号
刘爱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3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刘爱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爱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44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赔偿款为基数,从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2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刘爱华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5元,由被告刘爱华负担,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对其中的50元承担共同责任。原告预交了受理费,原告同意由被告方直接向其支付受理费,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