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72号
余永安: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772号原告莫俊健诉被告余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永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俊健返还出借款本金116955元;二、被告余永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俊健支付从2023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基数为欠付本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3.8%;三、被告余永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俊健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为受理费2809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2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