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156号
谢朝晖(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馨竹街12号803房):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金诉被告谢朝晖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少金与被告谢朝晖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谢知行由原告刘少金携带抚养,并由原告负担女儿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婚生儿子谢天行由原告刘少金携带抚养,并由原告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