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842号
徐晓康(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洞河村六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徐晓康、刘凯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徐晓康、刘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20780元给原告王志强。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