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29号
张尹: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亚飞诉被告张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张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尹向原告任亚飞赔偿5371.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承担34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时将所负担的受理费3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