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36号
谢德祥(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路166号2105房):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凤与被告冯建芬、谢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冯建芬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谢德祥对被告冯建芬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被告谢德祥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6月20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