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837号
郑福添:
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谊诉被告郑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837号],因原告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83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