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855号
黄子强:
本院受理的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子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人民币9518.8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费共计676.37元(资金占用费以9518.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07月0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目前暂计至2024年01月04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1855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