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936号
曾祥捌: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曾祥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项11725元及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利息为888.80元),暂合计为人民币12613.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为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936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