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00号
彭海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兴豪鞋鞋业经营部与彭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彭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兴豪鞋鞋类经营部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元,由被告彭海生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