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 0105 民初 20635 号
广州市宇冉服饰有限公司、耿玲:
本院受理原告范秋兰诉被告广州市宇冉服饰有限公司、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 0105 民初 206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宇冉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秋兰 支付货款 510246 元,并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以 97619 元为基准、从 2023 年 8 月 1 日起以 377322 元为基准、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以 35305 元为基准均至实际 清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 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范秋兰; 二、被告广州市宇冉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秋兰 支付律师费 25000 元和担保费 1100 元; 三、被告耿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 12586.5 元(其中受理费 9311 元、保全费 3275.5 元),由被 告广州市宇冉服饰有限公司、耿玲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范秋兰预交, 原告范秋兰同意由被告广州市宇冉服饰有限公司、耿玲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 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范秋兰。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