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版权所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177号
粤ICP备12040518号-1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