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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4 14: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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