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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4 10: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涉外民事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与破产有关的;
(八)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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