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立案须知 ->正文

广州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3 16: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海珠、荔湾、白云、花都、从化六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黄埔、番禺、南沙、增城五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3.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自发现有涉外因素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4.以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


版权所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177号

粤ICP备12040518号-1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