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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3 16: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等规定: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案件;
2.广州市各区基层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案件;
3.广州市行政案件自2016年1月1日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4.广州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广州市二审行政案件、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广州市一审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广州市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以外的涉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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