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检察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两人持单位介绍信、调卷函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本院审查同意,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二、案件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三、案件当事人如不能前来申请阅卷,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
1、如代理人是律师的,要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上必须有予以申请阅卷的权限)、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律师事务所所函;
2、如代理人是自然人的,要持当事人工作单位或当事人户籍街道居委会的同意代理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上必须有予以申请阅卷的权限)、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没有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的要持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上必须有予以申请阅卷的权限);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四、如当事人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申请的,持盖有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法人委托工作人员申请的,受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上必须注明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和有予以申请阅卷的权限)、盖有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填写申请阅卷表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五、如当事人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由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清算组人员或工作人员申请,持有除上述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持有进入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或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复印件并盖有印章,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六、案件当事人死亡,近亲属办理继承等事项要申请阅卷的,由近亲属(当事人的配偶子女兄弟等)持当事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由当事人工作单位、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近亲属身份证,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七、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的,监护人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监护人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委托自然人申请的,受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推荐书;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八、接受阅卷申请的时间是每周的星期二、四、五 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