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不还、租赁超期不搬、擅自使用他人房屋未支付对价、在房东要求回收房屋后还将房屋转租并提前收取租金,这活脱脱是一个”霸道“租客。在与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中,陈某红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随着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红付租腾房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后,陈某红又多了一个身份——无视法院判决、裁定的”拒执人“。其结果如何?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红因租赁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面积为690平方米的场地以及擅自使用该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60.6704平方米地下室等问题与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产生纠纷,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以陈某红未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擅自使用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房屋未支付对价为由,分别于2013年、2014年向法院提起四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人陈某红支付租金、房屋使用费、违约金,以及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予以支持。
但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红未按照四份判决主动履行义务,拒绝腾空涉案房屋并支付租金、违约金、房屋使用费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并采取隐瞒银行账户、不如实申报财产,躲避等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甚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还将涉案260.6704平方米地下室继续转租给王某忠等人,约定转租期限至2020年,并提前收取租金。
2016年7月2日,公安机关对陈某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7月26日,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16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红实施逮捕。
庭审直击
2018年8月21日上午,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进行公开审理。12名省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红否认构成犯罪,表示自己有配合法院收回场地,也偿还了一部分款项,其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红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履行,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于2017年7月21日向法院缴纳小部分款项。对于腾空涉案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某690平方米场地及260.6704平方米地下室的判决要求,被告人陈某红一直拖延执行。其中,海珠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将260.6704平方米地下室腾空并交还给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而另外690平方米的场地,被告人陈某红直至被提起公诉后,才迫于压力将涉案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交予执行法官。至于所涉四案的其他义务:包括判决确定的租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56424.82元,按照每月21700元的标准向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实际交还场地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被公诉机关起诉时仍未履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红家属将人民币50000元交至法院代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告人陈某红作为被执行人负有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其应当积极履行交还涉案场地、支付房屋使用费、违约金等特定义务,但被告人陈某红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拒不执行。由于被告人陈某红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国家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红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