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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4 10: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以下简称“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依法履行司法职能,促进公正司法,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结合本院联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二条 加强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联络工作,建立联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联络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联络机构
第四条 本院办公室是联络工作管理部门,下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本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每位联络员联络指定的市人大代表(简称“结对代表”)。
第六条 本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需要基层法院的参与和配合。基层法院应认真完成本院交办的联络任务,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三章 联络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院党组要加强对联络工作的领导。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联络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联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加强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联络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联络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强与人大机关的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主管院领导、办公室与市人大联络委、内司委的座谈会;每年与各区、县级市人大选联委联络员召开一次座谈会。
(三)组织走访人大代表活动。
(四)认真办理人大机关督办案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每两个月将办理情况专项报告院领导,紧急事项单独及时报送。
(五)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处理代表来信。代表个人来访,由联络室工作人员在人大代表接访室负责接待;代表个人来信,由联络室工作人员登记,报院长阅批后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定期催办并及时回复代表。
每年十二月底前,联络室对本年度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院领导、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委及省法院联络办。
(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联络活动。力争让每一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均能参加法院联络活动。
每年七月份左右,组织院领导与对口联系的基层法院属地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一次座谈,通报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代表关注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定期总结工作。建立联络工作台账,汇总、报送统计报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对联络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院领导、省法院与市人大机关汇报,重大联络活动信息可单独报送。
(八)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法院刊物。定期与市人大联络委核实代表联系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九)提升联络工作水平。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数据库,利用短信与电子邮件宣传,在广州审判网设立人大代表联络专栏,搭建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沟通桥梁。
(十)具体开展人大会议期间的联络工作。
(十一)督查、指导本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联络工作。注重将联络工作与业务部门日常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注重邀请代表参加与其所属界别相关联的活动。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召开两级法院联络工作会议。
第九条 联络员应主动向结对代表公开自己的通讯方式,与结对代表保持联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应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向结对代表通报本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将代表意见和建议转报联络室,由联络室报请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联络员负责及时向结对代表反馈。
主动与结对代表及代表属地的各区、县级市人大选联委联系,争取参加由各区、县级市人大组织的代表集体活动。
联络员每年开展联络活动不少于两次,注意联络活动的均衡度和覆盖面。
(二)结合本部门日常工作开展联络活动。联络活动方案需提前通知联络室。
联络员对于本部门经办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个案,认为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的,应提前五天通知联络室,由联络室邀请代表参加,联络员也可自行邀请结对代表参加,但须提前五天将活动方案、代表名单告知联络室,由联络室协助接待。
邀请代表旁听合议庭案件评议、列席本院审委会会议,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安排。
(三)认真接待代表来访。负责接待就案件处理来访的结对代表;参加联络室安排的其他接待工作。
(四)认真办理督办案件和代表关注案件。指导、督促承办人员办理本部门承办的代表关注案件,及时向代表答复办理情况。同时,走访对关注案件、督办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结对代表,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代表理解。
(五)跟踪结对代表旁听过的案件审理进程,通报审理结果。对年末仍未审结的案件,在十二月底前向结对代表作出解释。
通报审理结果以联络员自行通报为主。书面通报的,以人大代表专用信封寄送。
(六)积极协助联络室做好人大会议期间的联络工作。
(七)填写《市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员与市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及时交联络室登记、汇总;向联络室报送联络工作信息,做到一活动一报送,尽可能做到图文并茂。报送方式以通过OA报送为主。
(八)接受人大代表的法律咨询。
(九)积极配合联络室组织的其他联络活动。按照活动方案安排,参加有结对代表出席的联络活动。对结对代表在联络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跟踪办理情况。
以上工作职责,联络员可以安排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代为实施,必要时请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协助配合。
第十条 本院研究室做好联络工作的宣传,及时对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回应,协助联络室完成本年度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视频的制作。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积极参与、配合本院的联络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本级人大代表和本区域的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纳入计划,认真完成本院交办的联络工作任务。
   (二)办理本院转交的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并在办结后将结果报送本院联络室,由本院联络室答复人大代表。
(三)将各项联络活动的数据、信息上报本院联络室。对于联络工作中的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向本院报告。除根据本院的要求及时报告个案的处理情况外,每年向本院书面报告开展联络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联络工作是全院干警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要高度重视联络工作,积极协助联络室、联络员开展各项联络活动,认真完成各项联络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要工作专题报告。认真做好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
密切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依靠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开展联络活动。主动向人大机关汇报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人大机关对联络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接受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各部门要为视察、评议工作提供便利,提供相关资料。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和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五条 日常联络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开展人大会议期间协调联络工作,为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前提供咨询服务。
(二)及时办理人大机关督办案件、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机关或人大代表,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三)认真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设人大代表联络电话,设立人大代表专用信箱,开辟人大代表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五)聘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具体办法参照本院关于司法监督员的相关规定。
(六)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观摩庭审、听证、宣判或见证执行活动,观摩法官宣誓,观摩评估、拍卖、公开摇珠活动,参加调解或协助化解司法矛盾纠纷,参加研讨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或调研活动,旁听合议庭评议或列席审委会会议,主动向代表释法答疑,为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等。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维稳压力大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可主动邀请代表参加旁听庭审等活动。
(七)向人大代表赠阅法院刊物,方便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
(八)其他有利于加强联络工作的形式。
第十六条 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代表接待日,由联络室安排相关联络员共同接待;必要时,可安排本院院、庭、局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约见。
 
第五章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联络室收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批转、人大代表直接反映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收到当日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于人大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统一由联络室接办。联络室登记后报请院长审批后,立即分送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拟写答复文稿,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联络室统一答复代表。
人大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属本院主办或协办的,应自人大会议闭会之日起,分别在三个月或一个月内答复。属本院主办的建议,在答复前应先约见代表,听取代表对办理建议的意见后再作回复;协办的建议可直接答复主办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通过来信、来访提出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络室应认真研究,需要列入办理事项的,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予以督办,并于审批后二日内转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办理,并在交办起两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四个月答复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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