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徐萍 杨美满
海珠区某经济联合社(下称经济联社)一村民担任本村治安员,突然被通知下个月不用上班了,该村民要求支付休假工资、高温津贴还有经济赔偿金共6万多元。在劳动仲裁后,法院认定村民与经济联社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期信息时报与广州中院合作的“法官话你知”栏目,给大家讲解村民担任本村保安员为何不能获得相应的工资、津贴与经济赔偿。
村民治安员被炒 告经济联社索赔
刘某是广州市海珠区某经济联社村民,
刘某曾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刘某与经济联社自
但刘某和经济联社都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经济联社支付2012年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2235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万元,以及
联社否认是雇工反诉无劳动关系
经济联社提出反诉称,刘某是治安队员,受派出所管理,经济联社与中队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对刘某进行用工、管理的情况,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联社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
至于刘某的工资,经济联社的负责人说,该社是治安联防队的受益单位之一,只是以工资名义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人海珠区公安分局则辩称,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的工作单位应当为治安联防大队。该局只是核实后确认刘某没有犯罪记录后盖章认定其上岗资格。
法院判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
海珠区法院认为,刘某为经济联社的社员,在该社治安联防队某中队担任治安联防员的职务。考虑到经济联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维护本村社的治安聘请本村社人员服务于本村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行为。
同时,刘某作为村社社员其本身也是治安联防之下的受益人,同时其工资收入情况均与其社员身份密切关联,双方所形成的关系较为特殊,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现刘某主张与经济联社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要求支付2012年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据此,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经济联社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
话你知
三点解释为何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