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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担任本村保安员被辞退 法院认定非劳动关系没得赔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3 03: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徐萍 杨美满

  海珠区某经济联合社(下称经济联社)一村民担任本村治安员,突然被通知下个月不用上班了,该村民要求支付休假工资、高温津贴还有经济赔偿金共6万多元。在劳动仲裁后,法院认定村民与经济联社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期信息时报与广州中院合作的法官话你知栏目,给大家讲解村民担任本村保安员为何不能获得相应的工资、津贴与经济赔偿。

  村民治安员被炒 告经济联社索赔

  刘某是广州市海珠区某经济联社村民,2002111开始担任治安联防队某中队队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社保,工作内容为保障某村的治安、巡逻、收取进出村车辆的停车费,一般每月仅休假三天。

  2013228,村治保主任通知刘某下个月不要去上班,并未给予任何理由。刘某认为自己受经济联社劳动管理,但经济联社从未发放过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

  刘某曾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刘某与经济联社自2002111起至2013228止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联社应一次性支付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45元、高温津贴750元。

  但刘某和经济联社都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经济联社支付2012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2235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万元,以及2011212013228的加班费2.5万元。

  联社否认是雇工反诉无劳动关系

  经济联社提出反诉称,刘某是治安队员,受派出所管理,经济联社与中队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对刘某进行用工、管理的情况,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联社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

  至于刘某的工资,经济联社的负责人说,该社是治安联防队的受益单位之一,只是以工资名义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人海珠区公安分局则辩称,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的工作单位应当为治安联防大队。该局只是核实后确认刘某没有犯罪记录后盖章认定其上岗资格。

  法院判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

  海珠区法院认为,刘某为经济联社的社员,在该社治安联防队某中队担任治安联防员的职务。考虑到经济联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维护本村社的治安聘请本村社人员服务于本村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行为。

  同时,刘某作为村社社员其本身也是治安联防之下的受益人,同时其工资收入情况均与其社员身份密切关联,双方所形成的关系较为特殊,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现刘某主张与经济联社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要求支付2012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1212013228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经济联社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

  话你知

  三点解释为何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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