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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听证指南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6 11: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听证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听证,规范听证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听证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阅卷、询问、听证等多种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案外人,并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五)公开听证可以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
(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七)听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听证的法官宣布听证开始,公开听证的事由;

2、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陈述;

3、主持听证的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4、双方互相辩论、质证;

(八)听证一般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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