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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5 03: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

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在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本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指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本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委托管理科(以下简称司委科)具体负责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鉴定机构选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移送司委科统一办理,审判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第二章  审判部门与司委科的分工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实体问题由审判部门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委托鉴定事项的确定与变更;

(二)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三)涉及经选定的鉴定机构或有关执业人员回避的;

(四)确定鉴定材料以及是否同意鉴定机构或当事人要求补充材料申请的;

(五)鉴定材料的质证、采信以及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

(六)移送鉴定材料给鉴定机构;

(七)鉴定机构要求现场勘察、会见当事人、提取检验、检测样本的;

(八)检验、检测样本使用后可能毁灭的;

(九)因审理案件需要,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终结鉴定以及恢复鉴定程序的;

(十)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十一)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十二)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第六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司委科负责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理审判部门移送的鉴定事项,接收鉴定材料(复印件);

(二)组织摇珠选定鉴定机构,联系办理委托手续;

(三)协助审判部门将鉴定材料原件移交鉴定机构;

(四)监督鉴定机构的工作,包括鉴定程序、鉴定时间、对鉴定过程中提出问题的处理、反馈等各方面;

(五)协调督促当事人缴费、补充鉴定材料、现场勘察、提取检材样本等工作;

(六)将审判部门作出的中止或暂缓、终结鉴定决定书、通知书等送达鉴定机构;

(七)将鉴定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材料、询问当事人、现场勘察等工作来函以及出具的鉴定报告等,移交审判部门;

(八)按一案一档要求对委托鉴定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九)其他需要协调审判部门和鉴定机构的事项。

第七条  委托鉴定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司委科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审判部门意见:

(一)当事人不按规定预缴鉴定等费用,致鉴定工作拖延,拟中止或终结鉴定程序的;

(二)当事人不配合使鉴定无法进行,拟中止或终结鉴定程序的;

(三)委托鉴定事项特殊,国内暂无相应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拟中止或终结鉴定程序的;

(四)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间的;

(五)重大复杂或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选择确定机构;

(六)需要审判部门或需要审判部门督促鉴定机构、当事人办理的事项,超过本细则办理期限仍未办理,需要中止、延期或终结鉴定程序的事项;

(七)其他情况需要听取审判部门意见的。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提起

 

第八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应填写《司法鉴定移送表》(附件一),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移交司委科,同时办理网上提交手续。

第九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需移送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移送表》;

(二)《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登记表》(附件二);

(三)委托鉴定移送函(详细列明鉴定项目、目的、要求等);

(四)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司委科收到《司法鉴定移送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手续是否齐全;

(二)委托内容是否清楚;

(三)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对材料有欠缺或委托内容不清楚的,司委科应通知审判人员将材料补齐或作进一步说明。

第十一条  自司委科受理之日起,案件审限开始暂停计算。

第十二条  受理审判部门移送的鉴定事项后,司委科应指派一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四章  鉴定机构的选定

 

第十三条  移送司委科委托鉴定前,审判部门应组织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一般应从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取。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由司委科在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受托机构,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没有的类别从上级法院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其他法院名册。

第十五条  申请进行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评估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摇珠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受托机构。

摇珠时间确定后,司委科在广州审判网公告摇珠事项,并书面通知案件经办法官,由经办法官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没有受托机构的,可从社会上相关专业中选定自愿接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具体操作流程是:

(一)司委科拟定招标公告,在广州审判网外网发布,公告期为10天(标的在外地的,如外地法院名册内有相应类别机构,则直接委托其摇珠选定或请其协助提供名册,由司委科摇珠选定。如外地法院名册内没有相应类别机构,则应拟定公告稿,委托标的所在地法院在其外网上公告);

(二)公告发出后,司委科应上网查询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通知至少两家有意接受法院委托的机构,由其登陆网站查看公告内容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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