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好法学研究和法学写作,以下四个因素至少是我们要注意的。
第一,法学是一个具有博大精深传统的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和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法。任何人要在法学研究方面有所建树,都必须对这门学问的传统有所了解和领悟。我们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是要让每个人都学会像法律家那样思考问题,也就是英文所谓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意味着法律家思考问题有自己行业化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有自己的方法,这种角度和方法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人们。可以说,法律家是戴着法律的有色眼镜去观察世界的,所以他们的视野中,社会的方方面面就呈现出法律的色彩。这学期我给研究生和双学位课程班的同学们讲课,第一讲都是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法。这种法律家的角度有什么特点呢?比方说,法律家虽然也关注道德问题,但是在具体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他并不把法律和道德问题混在一起谈,不以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标准。他需要学会权衡不同的利益,通过司法判决对良好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加以引导。在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他需要将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加以区分,事实问题是那些需要由证据作证明的事项,而法律问题则是那些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的事项。我曾读过一篇美国学者写的文章,认为这种区分实际上仍然是具有很强人工色彩的,但是,在我看来,这种人为的划分对于我们设计诉讼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例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务分工)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上面这类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使得法律家集团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独具特色。同时,法律家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也是由于其中所有的成员们都分享着这样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分享着这个学科的伟大传统。这种以知识为基础的制度使得法律家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再是恣意的,而是受到了共同体成员极大的制约,他们的决策具有了法治所需要的预期性。人们经常说,法治就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条文不可能没有漏洞,实际上,占据至高无上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那些只能通过法律家的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职业者。法治乃是那些由于训练和相关的制度而不再能够任意决策的人们对社会的统治。法律教育的目的也在于使得未来的法律家们能够领悟和学习这样的方式,将它们化作一种内化的知识,一种身体化的记忆,这就离不开对这门学问悠久传统的认真研究和不断解释。
第二,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这是必然的。法律家不同于哲学家,更不同于数学家,后者可以呆在自己的书斋里,靠知识和想象力去展开研究,取得成果。法律家则不然,他必须将人所构成的社会纳入他的视野之中。他所分析和解决的任何问题都是社会问题。他要对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具有相当的敏感,时时地将来自社会的活生生的问题与自己的知识和理论相对。发言的王佳明同学能够选择在内蒙古发生的那起电话费纠纷作为他论文的研究对象,对于这种社会现实中发生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分析的解答是极有意义的。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也是一个颇为复杂的研究对象,有时候我们会在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判断方面发现不同的人观点很不相同。社会不比一个具体的、有形的物件,例如,一个病人,我们可以把你放在诊室的床上,让医生们给他会诊;当我们面对一个社会时,你会发现时时有一种茫然无所措手足的感觉,而且也会发现,你个人也是研究对象的一部分,你没有办法完全罢免你个人的某些先入之见的投入,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就是必然的了。不过,如果我们从积极的方面去观察,这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又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选择资源。不同的社会观的存在和它们之间的碰撞对于一个社会的改善是有好处的。没有人可以垄断对于某个社会问题的解释,我们最好能够在研究和解释社会时保持一种更为谦逊的态度。
第三,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另一个源头活水是古往今来的伟大经典,我在这里强调的是法学之外的经典著作。世界上没有完全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学更是经常在其他学科的理论和知识的推动下发展。我们来到大学,进入不同的专业,一方面要学习这个专业领域里的知识和技能,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是来到这里接受高等教育的,通过四年的学习,我们从一个高中毕业生变成了一个掌握了人类高层次学问的人,这里不仅仅包括技能,更包括学养,包括趣味,包括许多超越know—how 的东西。用从前在清华大学曾流行的一个说法,是要成为“博雅之士”。我想,作为北京大学这样一所著名学府的毕业生,也应当是一群博雅之士,而不能只满足于成为熟练的工匠。要成为博雅之士,我们不能不认真地在经典的阅读方面下工夫。50年代前后,美国的不列颠百料全书出版公司曾出版过一套名为“西方世界伟大著作”(Great Books of the Western World)的丛书,包括从荷马到弗洛伊德十一部经典著作。不久前,坊间里有一本名字就叫《伟大的书》的书,像是一本西方经典著作的导游手册,让读者能够知道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如何教经典课,学生如何学经典课,人们怎么理解这些经典,它们对今天的人与社会有怎样的价值,大家不妨找来读一下。当然,作为一个中国的大学生或研究生,我们还需要对我们自己历史上的经典著作深入阅读,这是不消说的。
阅读经典可以使我们的法学研究建成立在一个更高的基础之上,可以在与那些伟大的作者之间的对话过程中思考我们的处境,吸收前人的智慧,寻求前人的智慧,寻求对今天社会问题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点,也是最后一点,从事法学研究的人需要对自己有所了解,尽可能地从事符合自己性情的研究。我们观察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会发现法学研究成果的视角、风格乃至观点都跟研究者本人的性格、经历以及知识修养有密切的关联,这也可以说是个人的“本土资源”罢。能够取得大成就的学者往往是那些找到了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本土资源的学者。从这个角度说,做学问比较忌讳用某个固定的模子套住自己。大家都知道梁启超曾谈到他跟康有为之间的差别,说康有为大器早成,观点是一成不变的,而梁启超却是不断变化,不惜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他们两位都为中国近代学术思想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假如他们找不准自己的学问路数,康有为要像梁启超那样,文学、历史、经济、法律、小说;翻译等等无不涉猎,恐怕要把这位“南海圣人”难得跳到海里去。反过来,情况也是这样。当然,对自己究竟适合做什么类型的学问的把握需要时间,需要经验,有时也难免走弯路。这是正常的,不要急,也急不来。重要的是要树立远大的志向,要有所追求,同时要扎扎实实地读书,要看到,在这个时代,我们学习法律的人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