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指南 ->正文

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

版权所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177号

粤ICP备12040518号-1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