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法院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的若干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增强全院干警拒腐防变能力,把监督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办事。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指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司法公正、秉公办事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被谈话人进行谈心教育帮助,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引起注意,把苗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及时改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三条 廉政谈话分为入门谈话、例行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
入门谈话是由纪检监察人员向新进法院的人员介绍法院廉政形势和本院有关廉政制度情况,以此规范干警行为,树立廉政意识。
例行谈话是指谈话人就廉政谈话七项内容相关的话题,与谈话对象进行思想交流,通过交心谈心,向谈话对象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从而使谈话对象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增强职责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公正司法、勤政为民。
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和新任法官实行的一种廉政谈话,对其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要求其注意加强和改正;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负责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的被谈话人,进行提醒谈话和廉政纪律教育,做到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诫勉谈话是指对纪检监察室初步核查,具有一定错误或轻微违纪行为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正的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1)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2)贯彻执行本院党组决议、决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意图等情况;(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4)履行工作职责情况;(5)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6)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7)其他需要提醒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 谈话分工:院长与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谈话;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与部门正副职领导谈话;部门正职领导和纪检监察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随时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 廉政谈话组织实施:(1)院长与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负责组织联系;(2)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领导的提醒谈话,由谈话人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纪检监察可派员参加;(3)入门谈话由纪检监察和所在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4)任前谈话政工办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协助;(5)例行谈话和提醒谈话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6)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监察负责实施;(7)谈话次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但谈话人与谈话对象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例行谈话,任前谈话必须适时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立场教育,着眼防范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醒、告诫,达到提高认识、分清是非的目的。同时,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诉被谈话人,使其消除思想顾虑,放下精神包袱,积极主动工作。
第八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提出拟办意见,由纪检组组长呈报院党组书记审批,确定后提前二至三天通知被谈话人。然后正式由纪检监察组织实施谈话。被谈话人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诚恳听取组织的询问、批评和教育,并可以就相关问题说明情况,进行申辩。谈话应作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第九条 在提醒谈话中,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教育、帮助,有关部门应抓紧核实问题,并视情况另作诫勉谈话;经过诫勉谈话,发现被谈话人仍未及时改正的,应通报批评或对其作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谈话人应将每次谈话情况用书面形式交纪检监察室备存;纪检监察室要认真登记,定期进行检查,提醒和督促谈话人认真履行谈话职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