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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和外部监督,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特建立司法监督员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等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聘请。
第三条 司法监督员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热心为社会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水平,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能广泛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司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司法活动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法院审理和执行的个案进行监督;
(四)、反映或转达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建议和意见,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投诉。
第五条 司法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方式:
    (一)、视察法院工作;
    (二)、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
    (三)、对法院审判工作或个案进行检查;
    (四)、走访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
    第六条 司法监督员经区人大、区政协、街道等部门推荐,本人同意和本院审定后,颁发聘书及司法监督员证件。
第七条 司法监督员在执行司法监督任务时需出示司法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 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司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确保他们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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