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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实施规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实施规则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完善监督,发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廉政监
督卡》(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卡,样式见附件一)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由本院立案庭及相关业务庭首次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执行)文书、传票时,按照《本院发送案件廉政监督卡的有关要求》,发送给案件当事人
第三条 本院监察室每季度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检查廉政监督卡发送工作。逢每季度第一个月,由本院监察室二人、立案庭一人,从各业务庭或部分业务庭已受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检查的案件。检查由本院监察室负责。
第四条 本院监察室收到当事人填写内容的廉政监督卡和材料,或电话投诉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存在廉政监督卡所列行为的,应及时登记、甄别。
经审查,对完全不属实的恶意投诉,由本院监察室负责与投诉人谈话或处理。
第五条 本院监察室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院领导报告上季度本院实施本规则的工作,同时通报本院业务庭。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或通报。
第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案号:(20    )    字第    号               经办人
填卡人
姓名(名称)
 
工作单位
 
  
 
住 所 地
 
  
 
通信地址
 
  
 
诉讼地位
(请打勾)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其他
如发现经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有以下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请向我院监察室投诉。当事人填卡前请阅本卡下方的“填写说明”。
□1、吃请受礼;
□2、要求报销私人费用;
□3、介绍或指定律师或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
□4、在非办公时间地点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
□5、泄漏未公开的案件情况;
□6、不文明执法;
□7、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或执行时间;
□8、借用或占用当事人财物的;
□9、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填写说明
1、为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及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办案人员严肃执法,请填卡人在案件审结(执结)后,实事求是地填写此卡,并寄(送)到我院监察室。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我院办案人员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请随时投诉、举报。当事人如认为我院所作的裁判(调解)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2、此卡由我院立案庭或审判庭(执行庭)在首次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诉讼(执行)文书、传票时一并发送,请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3、投诉、举报我院办案人员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请提供线索、证据,我们将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此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如栏目内不够填写,可另行附页。填写后请投入设于本院的意见箱或寄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电话:84430623,邮编5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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