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特别是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是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2013年1月24日,海珠法院在一起盗窃案件的庭审中,应辩护人的申请,通知包括一名人民警察在内的两名广州市公安局反扒专业队的队员出庭作证。同时应证人要求,法院对这两位关键证人采取了在法院专设的作证室模糊头像、实时视讯传输出庭的保护措施。
据悉,在新刑诉法开始实施这一背景下,海珠法院制定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被害人出庭司法保护实施办法》,针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保护制定具体措施,以鼓励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此做法在全国基层法院尚属首次。为此,法院还开辟了专门的通道给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入法庭,法庭内有专门的、独立的作证室,实时视讯传输作证。
一、出台背景
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比较复杂,新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从立法的层面确立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顾虑的是被打击报复具有长期性、隐蔽性、以及对象的不确定性,有的证人因为工作的特点感到为难,如这次出庭作证的反扒队员,他们以后还需要在各种公共场合工作。这次法律的修改确立了证人出庭保护制度,但具体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操作细则如何制定?程序如何规范?如何在实践中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各种顾虑?这些问题都留给了司法实务界。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武于2012年7月8日10时许,到本市海珠区琶洲会展中心4号门入口处的办证处,乘正在排队办证的被害人府某某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裤袋内的苹果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550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武被执勤民警人赃并获。
据悉,本案目击案发过程的仅有包括一名人民警察在内的两名广州市公安局反扒专业队的队员,其证言是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
三、亮点
为了保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海珠法院制定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被害人出庭司法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有几个特点:
一是从操作的层面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保护的一系列程序。《办法》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依其申请对其个人信息、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并在开庭前一天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具体要求。法院收到证人、鉴定人司法保护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同意保护的需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告知申请人及控辩双方。《办法》从保护的对象,证人、鉴定人权利的告知到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的期限以及具体采取措施的种类的告知,申请人对措施的选择等作了界定,从而更为有效地保护证人的正当权利。
二是注重充分保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权利。如申请人对保护与否及保护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是明确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甄别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保护级别,明确实行分级保护措施。为打消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的担心,此次海珠法院制定的《办法》中,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司法保护明确为隔离保护、信息保护、人身保护三项措施,并说明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或综合运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鼓励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隔离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出入法庭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通道,直接进入法庭内经过模糊处理的专设席位,或使用人民法院设置的证人作证室通过实时视讯传输出庭作证。
信息保护,对于准许不公开个人信息的证人、被害人,法庭提前核实其身份,采用化名在出庭笔录、保证书上签字,并对其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时,使用经过模糊处理的专设席位,或使用人民法院设置的证人作证室通过实时视讯传输出庭作证。鉴定人可以要求对其住址等与鉴定无关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人身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期间,经法院审查准许可由法庭提供可掩饰证人、鉴定人身形相貌的服饰并安排专门的车辆接送出庭,同时派出法警进行人身保护。
对采取前述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同步采取面部遮挡、技术变声、模糊身像等方式进行保护。
四是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豁免纳入司法保护范围。为了推动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考虑到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海珠法院制定的《办法》中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在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职务上的应守秘密之事项,赋予其作证上的豁免权,避免因这类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公务秘密外泄情况出现。
五是突显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责任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司法机关的告知、审查责任,并要求对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应由工作人员安排先行离开,进一步细化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司法保护步骤和方法,有利于实务的规范化操作,有利于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是扎实推进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创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