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聋哑人犯罪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我院对自2006年以来审结的聋哑人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聋哑人犯罪呈现犯罪年龄偏小、配合默契、作案团伙化、专业化等特点,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加强对聋哑人的管理,有效预防聋哑人犯罪,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据统计,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一般为财产型犯罪,主要罪名为盗窃罪、抢夺罪。
二、从被告人身份来看,被告人年龄较小,女性占相当比例,文化程度较低。犯罪人员年龄多在18-30岁之间,其中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占涉案总人数的17.98%;女性被告人,占涉案总人数的28.09%,远远高于普通女性的犯罪率;由于传统观念上对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再加上经济上的原因等,聋哑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文盲聋哑人约占涉案总人数的70%。
三、从案发地点来看,主要集中在琶洲国际会展中心、中大布市、公交车上等人多的地方。
四、作案团伙化、专业化,相互协作配合,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聋哑人之间依附性强,犯罪分子就将数个甚至数十个聋哑人组织起来违法犯罪,且分工明确。如我院审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有30件都是团伙犯罪,由于缺乏证据,对一些同案人难以实施抓捕。如琶洲国际会展中心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先由几名同案人以看资料、看展品、询问等事由吸引参展商的注意,引开参展商,之后由被告人盗取被害人的财物。又如,聋哑人公交车上盗窃、抢夺案件中,由一人负责掩护,一人负责盗窃或抢夺,另一人则负责转移赃物,即使被抓获也因是聋哑人,且无赃物而逃避打击。另外,聋哑人犯罪时多数穿着干净整洁,一般人很难识别,有时会以听不懂问话为由,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从量刑情况看,聋哑人由于先天的生理缺陷加上犯罪危害性不大,处罚相对较轻。我院审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90%以上被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聋哑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被告人身份情况难以查明。由于被告人的生理特点和知识水平所限,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身份时难度较大,多为自报名或无名氏,约占聋哑人犯罪人数的90%,且有一部分被告人籍贯和住址无法查清,很难查清是否犯有前科。
(二)可能存在聋哑人被冒充的现象。聋哑人作案团伙化、组织化的特点,一些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甚至各方面均正常的人在与聋哑人长期接触过程中学会手语,了解聋哑人的特征,一旦被抓住就冒充成聋哑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聋哑人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因此办案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是聋哑人一般不做鉴定,仅仅依靠办案人员的感觉或有关证人的说明判断被告人是否是聋哑人缺乏足够科学力和信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