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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开通房价上涨,村民反悔要回房子赔10万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25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见习记者 陈欣 实习生 李昕通讯员 杨美满)尽管我国禁止将宅基地使用权向本村以外的人转让,但仍有不少市民抱着侥幸心理。昨日,海珠区法院公布一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引发纠纷的案例,由于案例性质不同,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业内人士提醒:在宅基地买卖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买家慎入。

  开发商买宅基地建房

  未安置小产权房住户

  法院不支持清空房屋

  2001年10月,开发商温某与新滘镇凤和村村民吕某签订《转让房屋协议》,以139.8万的价格,获得了新滘镇凤和村鹭江球场东巷两处未完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温某将房产隔成37套,然后以合作建房或者转让房屋的形式出售,将这些房产转卖。然而到了2006年,村民吕某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无效为由,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海珠区法院认为,村民吕某没能够拿出方案安置房产中的住户。考虑到认定《协议》无效牵涉到多户居民的安置问题,驳回了吕某的请求。二审期间,吕某向法院承诺,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会妥善安置住户的居住问题,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据此,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

  然而,吕某在获得法院判决后却没能安置众多住户,却于2007年12月再次起诉。吕某称自己是房屋所有者,要求温某限期腾空上述房产并返还。温某则于2009年10月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吕某返还宅基地房屋转让款。

  对此,海珠区法院认为,吕某的转让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对导致协议无效负有责任。温某向吕某购买宅基地房屋后,又以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屋的形式出售,对该纠纷的产生也有过错。

  据此,该法院认定吕某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安置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能进行确权。而温某既不能按承诺返还房屋,无权要求还款。各打五十大板,驳回双方的诉求。广州中院最终维持了该判决。

  地铁开通房价上涨

  卖家反悔拿回宅基地却赔10万

  2005年7月8日,杨某向叶某购买了其位于海珠区石溪村蚝壳洲东街的一处二手房,面积为91平方米,成交价为11.8万元。没想到地铁开通以后,该地段房价不断上涨,经2009年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已涨至22.4万元。

  叶某后悔了,想到自己的房子是宅基地,遂于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合同无效。杨某则反诉,若法院判决归还房产,则要求叶某支付因房产涨价所带来的损失。

  海珠法院认为,宅基地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杨某应返还房屋。

  同时指出,由于房屋涉案时的价格远高于双方的交易时约定的价格,叶某会因为房屋返还而获利,杨某则会遭受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叶某向买方杨某赔偿10万元。

  为拿拆迁补偿

  卖给同村又反悔法院认定转让有效

  2006年10月,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经济联合社的冯某梅与同社的冯某桦签订《协议》,以25万元的价格,将冯某梅名下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冯某桦。

  2010年,冯某梅为获取拆迁补偿款,在明知其宅基地房屋已转让给冯某桦的情况下,仍与海珠区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冯某桦及家人多次向冯某梅及琶洲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未果,遂向海珠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效力。

  针对双方争议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海珠区法院认为,双方转让的是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已经征得各自所属经济合作社同意,故该协议有效。

  后冯某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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