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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又多”投毒者一审判7年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15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 余志红 周征远 广州海珠区前进路“好又多”超市投毒案昨日一审宣判,海珠区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21岁的广东高州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张某明当庭表示量刑“重了”,但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涉嫌被投毒食品全部销毁
        法院查明,2011年1月3日晚19时许,张某明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先后向该公司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散装红薯粉条、散装大米、五湖牌袋装大米、散装干香菇、散装鲜肉、白鲫鱼鱼池投放其购买的老鼠药等有毒物质。
        之后,张某明多次在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到上述公司勒索人民币16万元,但未得逞。同月8日凌晨0时许,张某明在白云区鹤边村一出租屋被警方抓获。经对投毒的食品进行化验检验,涉案大米1包中检出氯敌鼠成分,在底部红色的香菇1个中检出溴敌隆成分。
        事发后,被投毒超市查明,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装大米363.5公斤,封存686.3公斤,全部销毁处理,超市内四个盛装散装大米的木质框内一度空空如也。此外,当时超市已出售散装香菇3.03公斤,肉滑1.95公斤,活鱼4 .54公斤,散装粉丝1 .54公斤,散装宽粉条5.64公斤。据报道,有部分购买上述产品市民自述有不适症状,但经医院检查后,均非食物中毒类反应。
        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昨日,海珠区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张某明为敲诈勒索财物而在公共超市销售的食品中投放含有氯敌鼠、溴敌隆成分的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庭审中,张某明提出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对此,法院认为,张某明是在公安机关通过查询其使用的公用电话和银行账号、调取相关监控录像等一系列侦查手段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直接到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七年。
       买老鼠药本欲自杀
       投毒索钱欲孝敬父母
       据悉,张某明投毒成分为溴敌隆和氯敌鼠,都属鼠药。
       21岁的张某明为何投毒索财?据张某明供述,初中毕业的他在广州一直没找到满意的工作,整日消沉,一日在路边遇见有人卖老鼠药,便买来试图自杀。回到住处,他想到一死了之对不住父母的养育之恩,便试图投毒勒索钱财,拿到钱后“孝敬”给父母。
      为何选择在好又多投毒?“当时脑子很乱”,张某明供述,在街头看到一份好又多宣传单,便直接坐公交车到前进路好又多超市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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