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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总领馆感谢我院快速执行一芬兰籍公民申请返还财产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0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指定我院执行芬兰籍公民尹XX申请返还财产一案,我院高度重视,快速执行,仅6天时间就执结此案,将49869元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尹XX 。5月21日,芬兰驻广州总领事馆通过广东省外事办向省高院发来感谢信,对广东法院大力保护该国公民财产表示感谢。
2006年11月,芬兰籍公民尹XX(女)在广州被手机短信诈骗,将49869元错误转入诈骗者以王小莉(重庆市永川区人)遗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广州海珠区分行开户的信用卡。2007年9月,尹XX在重庆永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莉返还上述款项,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结案,王小莉同意返还该笔不知情被转入的款项,但一直未能得到执行。4月28日,省高院收到重庆高院寄来的尹XX申请执行王小莉返还财产案的委托执行案卷。5月14日,省高院又收到广东省外事办转送的芬兰驻广州总领事馆请求帮助解决该案的相关材料,当日即指定我院执行此案。
5月15日,我院接到省高院的指定后,执行局局长许奕群高度重视,立即协调立案庭当日立案,当日指派经办法官周征远办理此案。执行过程中,经办法官了解到上述款项已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冻结在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支行,如需扣划,必须先由番禺区公安分局解除冻结后方可执行。按照正常办案程序,需由我院致公函番禺区公安分局解除冻结后方可扣划,但这样一来,需要耗费不少时间。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尽快执结此案,我院执行局打破常规做法,灵活办案,一方面积极协调,争取番禺公安分局的支持,由他们派人持解冻通知书与我院经办法官一起到银行解除冻结账户,减少公函往来的时间;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到王小莉的账户为诈骗者开设,诈骗者可能利用款项解冻与扣划之间的时间差在其他银行终端提走款项的执行风险,要求银行协助做好扣划工作,确保款项安全。在公安局、银行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快速、顺利地从银行将申请人尹XX错误转入的人民币49869元扣划到法院办案专户,并在扣划款项到户之日即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人尹XX。
这起备受省领导关注,且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涉外执行案件,我院仅用6天时间即执结完毕,彰显了我国司法工作的公正、严谨、高效,赢得了外国友人的赞誉。省高院对我院执行此案中灵活的执行方法和高效的办案速度给予高度评价,并及时将上述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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