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在海珠区新港东路151号的民政楼发生的一起由于监护人疏于管理,小孩玩耍坠楼身亡惨剧,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有结果。2007年7月27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原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2:2。判令第一被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和第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各承担20%的责任,原告作为坠楼身亡小孩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两被告分别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合计赔偿15,3725元,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7岁小孩三楼楼顶玩耍失足坠落身亡 父母状告相关单位索赔
2006年9月9日,原告苏××、姚××夫妇年仅7岁的儿子跑到位于海珠区新港东路151号的民政楼第三层玩耍时,踏上该楼楼顶与自编号为71栋楼(以下简称71栋楼)的楼顶之间约0.65米宽空隙搭建的石棉瓦,不幸从三楼楼顶坠落至地面,造成重度颅脑外伤,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区房管局)为该民政楼业主,而71栋楼的产权人则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事后,小孩家长曾多次与农科所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今年2月1日,小孩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农科所和海珠区房管局赔偿损失共计21,4949.9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法院:认定监护人及相关单位均担责 责任认定按六二二比例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民政楼与71栋楼之间的顶楼顶部存在空隙,两被告在空隙上搭建了石棉瓦,以致宽约0.65米的空隙的危险不易被小孩发现,客观上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因此其在民政楼与71栋楼的顶楼顶部空隙上搭建的石棉瓦的行为与本案小孩的坠楼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对民政楼和71栋楼顶楼之间的空隙存在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隐患警觉,从而没有对在天台上活动的公众进行相应的有效预警,以防止他人遭受损害,如警告、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等,管理上存在疏漏,有一定过错,故应负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苏××夫妇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对年仅7岁多的儿子有看护监管的职责,由于他们未尽到监护和保护义务,疏于管理放任小孩自行活动而不予合理看护,对小孩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故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调研科 赵斌)